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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劳动力在动作中的表现,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工人正是把这种生命活动出卖给别人,以获得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工人的生命活动对于他不过是使他能以生存的一种手段而已。他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他甚至不认为劳动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相反地,对于他来说,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劳动是已由他出卖给别人的一种商品。因此,他的活动的产物也就不是他的活动的目的。工人为自己生产的不是他织成的绸缎,不是他从金矿里开采出的黄金,也不是他盖起的高楼大厦。他为自己生产的是工资,而绸缎、黄金、高楼大厦对于他都变成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也许是变成棉布上衣,变成铜币,变成某处地窖的住所了。一个工人在一昼夜中有十二小时在织布、纺纱、钻孔、研磨、建筑、挖掘、打石子、搬运重物等等,他能不能认为这十二小时的织布、纺纱、钻孔、研磨、建筑、挖掘、打石子是他的生活的表现,是他的生活呢?恰恰相反,对于他来说,在这种活动停止以后,当他坐在饭桌旁,站在酒店柜台前,睡在床上的时候,生活才算开始。在他看来,十二小时劳动的意义并不在于织布、纺纱、钻孔等等,而在于这是挣钱的方法,挣钱使他能吃饭、喝酒、睡觉。假如说蚕儿吐丝作茧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那末它就可算是一个真正的雇佣工人了。
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相反地,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每天把自己生命中的八小时、十小时、十二小时、十五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工人既不属于私有者,也不属于土地,但是他每日生命的八小时、十小时、十二小时、十五小时却属于它的购买者。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只要工人使他不能再获得利益或者不能使他获得预期的利益,他就可以辞退。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工资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资本家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主,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
现在,在更详细地谈论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以前,我们先简短地叙述一下在决定工资时起作用的一些最一般的条件。
我们已经说过,工资是一定商品——劳动力的价格。所以,工资是由那些决定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规律决定的。
那末,试问:商品的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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