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六类类注二
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应一律优先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
一、例如:
1、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
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此类注涉及的货品包括:
第三十章的药品、经药物浸涂的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品、其他医药用品,品目30.04、30.05、30.06
第三十二章的染料,品目32.12
第三十三章的香水、化妆品、护发品、口腔清洁剂、盥洗用品,品目33.03、33.04、33.05、33.06、33.07
第三十五章的胶水,品目35.06
第三十七章的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品目37.07
第三十八章的杀虫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品目38.08
二、相同产品的零售与非零售对应品目(见下表)
02纺织及相关工业产品中的零售包装
一、《税则注释》中产品的零售包装定义
类注四(一)“供零售用”纱线
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下列纱线一律不能视为供零售用:
1、丝、绢丝、棉或化纤的单纱,不论何种包装。
2、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单纱,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细度在分特及以下,不论何种包装。
3、丝或绢丝的未漂白多股纱线或缆线,不论何种包装。
4、棉或化纤的未漂白多股纱线或缆线,成绞或成束的。
5、丝或绢丝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细度在分特及以下。
6、任何纺织材料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7、任何纺织材料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绕于纱芯上(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例如,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或离心式纺纱绕成饼状的),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
二、各品目零售与非零售的对应关系:
三、特殊情况
1、零售状态却不为制品的商品
从大块布料裁剪下来的长方形(包括正方形)物品,如果未经加工和不带剪断分隔联线形成的流苏,不应视为本款所述的“呈制成状态”这些物品报验时可以作零售包装,其归类不受影响。
例如:品目56.02的毡呢,裁剪下来但未经其他加工的长方形(包括正方形)某种抹布或毯子,即使作零售包装,只要不具备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货品特征,仍可以归入品目56.02。
再如:品目56.03无纺织物裁剪下来但未经其他加工的长方形(包括正方形),即使作零售包装,只要不具备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货品特征,仍可以归入品目56.03。
2、成套纺织品
品目63.08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的纺织物品。归入该品目的成套物品报验时必须是零售包装的。
3、成套服装
按照第十一类注释十四的规定,不同品目所列的服装即使成套零售包装,仍应分别归入各自相应的品目。但在品目中具体列名的成套服装除外(例如,西服套装、便服套装、化学套装、睡衣裤及游泳服)。
参考资料: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年版
编者:纪红审核:吴小明
来源:商品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