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商品的价值在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般劳动,因而各种商品的价值只有量的区别,那么商品价值的量是怎样确定的呢?既然商品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因此商品价值的量就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量决定的。衡量劳动量的单位是劳动时间,所以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那么,是不是说商品生产者的工作条件越差,生产技术越落后,工作越懒惰,耗费的劳动时间越长,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越大呢?当然不是。由于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劳动的凝结和表现,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只有在它是社会必要劳动的条件下,才形成价值。所以,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某个商品生产者所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就是指现时某-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例如,全社会每年棉纱的生产量是万件,其中80万件是用纺纱机生产出来的,只有20万件是用手摇纺车生产出来的,那么,使用纺纱机就是棉纺部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各个劳动者,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不同的。经验不多、技术生疏的劳动,是非熟练劳动;经验较多、技术纯熟的劳动,是熟练劳动。劳动强度是由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消耗决定的。劳动强度大,意味着操作紧张,单位时间内体力和脑力消耗多;劳动强度小,意味着操作松弛,单位时间内体力和脑力消耗少。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熟练劳动和强度大的劳动,比非熟练劳动和强度小的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按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计算的。
在考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还必须注意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简单劳动是指事先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学习的、每个体魄健全的人都能进行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学习的、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劳动。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过去的复杂劳动,现在就可能成为简单劳动。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全社会来看,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是相对固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劳动表现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单位时间内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于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单位时间内复杂劳动量折合为简单劳动量的比例,是在反复的交换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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